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5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祥和园7号1层公建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