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152号
申请人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
负责人:董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董智博,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隋杰,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市安波理疗医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安波村。
法定代表人:沙抒畇,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大连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南荒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安波社区分水岭屯。
法定代表人:隋杰。
被执行人:宋金平,女,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供《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以“因本案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任恩科
执行员 马会敏
执行员 肖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