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4241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大连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隋承富,系总经理。
被告:马帅,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帅、***工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锡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