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2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55064606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昌盛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69124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辽0283行审83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社会保险费30905.28元。执行费364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接受传唤亦未提供送达地址。2022年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