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红星开关有限公司与大连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3民初6225号
原告:大连红星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昌盛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红星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红星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红星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红星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大连红星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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