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904号
原告:***,男,194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广山,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B1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孝鹏。
原告***与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力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