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延芝与***、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91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年延芝,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B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年延芝申请***、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4日以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行申请执行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当事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