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西段12号。
负责人:王长山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东,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常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3)大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案外人对部分查封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辽02破申6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王炳军
执行员  战福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