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451号之三
申请人: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志,系该清算组组长。
被申请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西段12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山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大连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792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大连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792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