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3民初1561号
原告:大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镇东远保税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西段12号。
法定代表人:***双。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大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