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670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恒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青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4F1FR2A。
法定代表人:王明友。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胡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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