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瑞机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广瑞机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官民二初字第1483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城。
被告:云南广瑞机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护国路2-4号广业大厦B幢15层B区。
法定代表人:熊毅超。
被告:***,男,汉族,住昆明市。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广瑞机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审理中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4元,由原告承担9732元,余款973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吴云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