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某某、大连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异532号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1-4层。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2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平岛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社河口区中山路595号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圣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道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圣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方资产公司称,请求依法变更申请人为(2020)辽0204民初528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9日,工商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发布《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查明,原告工商银行与被告***圣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04民初5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提级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辽02执825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21年6月29日,工商银行与东方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并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再查,工商银行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工商银行将(2020)辽0204民初52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案涉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现工商银行书面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故申请人东方资产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