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1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5号5层3、4号。
本院在执行***和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3162318.7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1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合议庭笔录
评议时间:2022年11月24日
评议地点:执行局
评议案件:(2022)辽0291执1692号
参加人员:***、**、***
书记员:***
评议内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拟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1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上述意见。
***:同意上述意见。
**:同意上述意见。
决议:
本院(2022)辽0291执1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报告
(2022)辽0291执169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5号5层3、4号。
二、案件的由来
(2021)辽0291民初501号
三、执行内容
执行标的:本金3162318.7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四、执行工作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执行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年月日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辽0291执1692号之一
缓急:
份数:4
审核:
签发:
拟稿人:
标题:执行裁定书
主文:
本院(2022)辽0291执1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附报批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