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权,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5号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度假区青石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0993.00元,**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11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