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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071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生,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3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义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锋,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