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34316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3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