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439号
原告:***,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龙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如意家园南门联想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赤***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赤峰龙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明 迪
审 判 员 宋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