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龙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赤峰龙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439号 原告:***,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龙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如意家园南门联想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赤***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赤峰龙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明 迪 审 判 员 宋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