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777号
原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出口加工区**太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021644808。
法定代表人:程宪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伟,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九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北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943832681。
法定代表人:单恭。
原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九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