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三十里堡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
负责人:汤显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司元锋,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三十里堡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辽021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三十里堡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13062.8元,执行费524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宝泉
执行员  段希勇
执行员  乔元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