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程宪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刘  建  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