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2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山
被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湾家村红旗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804民初24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704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营口**输变电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忠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