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1061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顺分公司。
负责人:窦成斌,系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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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岩松
审 判 员  付 拓
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