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执4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立春建材店与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4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立春建材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113337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0年09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立春建材店执行款1133376.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733.76元。2020年09月22日,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立春建材店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立春建材店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浙0225执438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志勇
审 判 员 丁 霖
审 判 员 马旭东
代书记员 罗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