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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小曹娥杨丁水泥砖厂与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7836号
原告余姚市小曹娥杨丁水泥砖厂诉被告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小曹娥杨丁水泥砖厂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小曹娥杨丁水泥砖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小曹娥杨丁水泥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小曹娥杨丁水泥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唐萍
代书记员 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