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6执29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01月01日出生,住宁波市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6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9138349.76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700元、申请执行费73091.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6执2949号一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奭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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