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25执28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78680923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3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3W992X。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1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25诉前调书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479338.7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3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479338.77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7193元。2024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25执2803号案的执行。 双方和解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云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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