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2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媛媛,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西7号路北A4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龙,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中年终奖金,护理人员费用,二倍工资,医保费用损失的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年终奖3000元、垫付住院期间的护理人费用13250.8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医保费用5258.4元;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再审申请人自2019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3000元,入职后企业未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14日(法定假加班)在工作中因重型设备倾倒,压砸双足受伤。对于年终奖,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原福利待遇不变。年终奖金做为工资的一部分,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属于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再审申请人住院时间为2019年,应按损失时当年发生的标准计算,即2019年护理费144.04元/天,不应按2020年护理费标准计算,护理费共少算1104.48元。二倍工资不能片面的考虑工伤问题,也要考虑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必要性及时间上的适应性。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其中医保费赔偿部分的计算参照标准有误,医保缴费比例企业应承担7%,按5%的计算无法律依据。
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可以再审的范围;二、对于未缴纳劳动保险而造成的损失问题,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正是因工伤提起的,不能再因未缴纳保险而重复提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和质证意见、上诉理由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在入职即将满一个月时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其入院治疗导致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在无法确定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能否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故意拖延不订立的情形。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年终奖3000元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被申请人发放的与再审申请人同岗同酬员工年终奖的事实,原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垫付住院期间的护理人费用13250.88元的问题,原审法院参照《辽宁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确定对再审申请人工伤期间的护理费予以支持数额为9266.4元(128.70元/天*72天)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支付其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医保费用5258.4元的问题,此节,经二审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人每月工资3000元,自行缴纳了17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应缴纳16%,即每个月480元,计8160元,医疗保险单位缴纳5%,即每个月150元,计2550元,两项共计10710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判决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马 凯
审 判 员  高山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璐
书 记 员  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