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5日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中兴大街西7号路北A4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95.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