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1民初2821号
原告: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超用电器材料款10万元、调减的工程价款2万元(以实际司法鉴定金额为准再行增加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在(2016)辽0211民初6726号民事案件中向被告主张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工人工资120472.5元、借用原告井架43000元、翘板无归还造成的损失6600元、超用电器材料款175596.8元、调减的工程款81332.5元,共计427001.8元。在该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用井架43000元、翘板未归还所造成的损失6600元、超用电器材料款175596.8元、调减的工程款81332.5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请求对变更工程量而减少的人工费进行鉴定并请求对超用的电器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鉴定,鉴于原告的该节鉴定申请系当庭提出的,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又主动撤回了其提出的鉴定申请,对此本院依法予以了准许。对原告提出的借用井架43000元及翘板未归还所造成的损失6600元的主张,被告***均予以否认,而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该节请求,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016)辽0211民初6726号民事案件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款120472.5元。二、驳回原告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中的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94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综上,原告已就本案诉请提请过民事诉讼,且民事诉讼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可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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