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0211执恢739号***与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1执恢739号
申请执行人:余夫庚,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执行人: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椒房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39263-7。
法定代表人:谷相发,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09)大民一终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