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通运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运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强,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律效力(2019)辽021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号机动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被执行人宋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号机动车一台。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