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荣。
申请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中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202执恢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