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649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通运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强,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辽021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2019)辽021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通运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宋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强的公积金账户存款6178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