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465号
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651108。
法定代表人:马艳辉。
被告:***,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奇。
第三人:曲寿安,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寿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因案情复杂,故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宫绍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连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