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464号之一
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圆媛,系辽宁信庭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悦,系辽宁信庭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芳芳,系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德,男,1954年7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第三人:曲寿安,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曲寿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绍辉
人民陪审员  马莹莹
人民陪审员  马红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