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468号之一
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圆媛,系辽宁信庭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悦,系辽宁信庭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政,系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德,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第三人:曲寿安,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寿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寿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8元,原告已交纳665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回6634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  马莹莹
人民陪审员  马红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