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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470号之一 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信庭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信庭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第三人:***,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原告已交纳58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回58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