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沃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异52号
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庆深,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传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德城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德城执字第267号。
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1月30日,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将(2012)德城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了相关当事人,转让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书面确认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
以上事实由本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公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申请人据此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继受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继受原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富新
人民陪审员  姜延文
人民陪审员  华科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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