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3442号
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7号(金田创业中心9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兴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福岸陈田围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凌玉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东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德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子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