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203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科普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爱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科普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终5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203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光亮
审判员 卢生洪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