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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科普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3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科普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科普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终5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20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卢生洪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振平
书 记 员 娄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