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3民初606号
原告: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亮,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鄂尔多斯军翔绿源节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
法定代表人:王叶军,总经理。
原告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军翔绿源节水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虹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吕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