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24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沽源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沽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沽源县。
被执行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秋。
本院作出的(2017)冀072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6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晓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