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724民初45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原告:***,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与***系夫妻关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有金、曹建民,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北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吕爱秋,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青,女,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许凤兰,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系***妹妹。
原告***、***与被告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正元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滴灌带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356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至6月,原告方向被告***以河北永丰节水有限公司(无任何证件)名义所开的公司购买价值771320元“鲁中正元”牌滴灌带,再销售给各村种植户用于浇灌农作物,期间陆续有滴灌带用户向原告方反映,所用的滴灌带出现滴孔不滴水、漏水、跑水、裂带、变形、无贴片等现象,无法保证农田的正常灌溉,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农民的增收。期间原告方也多次向二被告反映了滴灌带出现质量问题,二被告也亲自或派员到部分用户现场实地查验,并答应处理赔偿。尤其是第一被告作为生产厂家多次通过手机短信与原告方商议赔偿事宜,但直到现在未予解决,导致部分滴灌带用户拒绝给付原告方货款,并有部分滴灌带因质量问题积压滞销。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暂定为赔偿10万元,被告请求原告对于诉讼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明确地作出说明并举证。
2.请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及案由。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是产品质量瑕疵责任,另一个是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单纯的合同责任,缺陷责任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述事实理由及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本案的法律关系即产品瑕疵责任也就是合同责任,故被告正元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正元公司与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二原告的滴灌带是从第二被告***处购买。退一步讲即使产品有质量问题,则应依据双方的购销合同,二原告只能向第二被告***(也就是销售者)请求赔偿。***承担了赔偿责任,才有权利向本案的第一被告正元公司追偿。二原告不能直接起诉第一被告。
3.第一被告正元公司生产的滴灌带没有质量问题,在产品出厂的时候经过专门的机构检测并发放了产品合格证书。在交付与第二被告***时,也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对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我们不认可,理由如下:(1)司法鉴定所取的样品,不具备鉴定价值,不能反映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滴灌带的主要成分PE在氧气的作用下缓慢降解,受热、紫外线、高能辐射的作用,降解加速。我们都知道塑料制品在加工、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在光、热、氧的作用下,会发生褪色、脆化、裂开的老化现象。本次抽检的滴灌带的生产日期至鉴定日期有18个月即500多天(2016年3月17日-2017年10月10日)。滴灌带属于薄壁产品,壁厚只有0.2毫米,极易分解老化。正常使用周期仅为一季作物(土豆玉米类3-4个月)。况且沽源属于高海拔极寒地区,最低温度可达零下34摄氏度,对滴灌带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影响,所以导致本次的鉴定质量不合格。(2)对于滴灌带的检测,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半年检验一次,产品自生产之日贮存不应超过两年。产品码放不应超过3米,码放层数不应超过6层,应当防潮。但是本次鉴定的滴灌带已经存放了18个月,并且在抽样时,我们看到,该样品码放不符合标准,并且储存的库房很潮湿,在法庭调查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我们认为此次鉴定没有反映客观情况,不具有参考价值,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第一被告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辩称,1、原告从我这拿到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的数量有异议;2、第一被告说不应该起诉他,应该起诉我,我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4月至6月,原告***、***从被告***处陆续购入价值683000元的“鲁中正元”牌滴灌带(规格有300mm间距、2500mm间距、200mm间距),再销售给各村的种植户,期间陆续有用户向原告方反映有滴孔不滴水、漏水、跑水、裂带、变形、无贴片等现象,不能正常浇灌。2017年8月5日,在原、被告双方的现场见证下,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随机抽样选取了300mm间距和200mm间距的整盘未使用的滴灌带各一盘,对种植户退回的半卷滴灌带也截取了样品,一并带回分析检测,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50mm间距的滴灌带产品,因进货的数量少,原告放弃了鉴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农户退货、索赔、不结货款。
2018年1月12日,原告又提出损失鉴定申请,经二次开庭举证、质证后,我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张家口科技服务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正元公司所生产的“鲁中正元”牌滴灌带的质量问题,经司法鉴定部门检测,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庭审中,正元公司仅仅是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因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二被告理当赔偿,但究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农户拖欠货款算不算损失,却没能得到司法鉴定部门的受理。结合原、被告曾有过的协商意向和合议庭庭外的调解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00000元。原告库存的40盘整盘未拆封使用的和10盘半盘的滴灌带,退回被告***处,做退货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将原告方库存的40盘整盘未拆封使用的和10盘半盘的滴灌带产品召回,按进价做退货处理;
二、被告莱芜正元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0元;
三、鉴定费2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上述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方的它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二被告负担2528元,二原告负担4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涛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