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1121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某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