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81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广饶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以南28号、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以西。
法定代表人:郗炳辉,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司继亮,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继亮,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陈长虹,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司继亮、陈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司继亮、陈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鲁0523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涉案债权及其项下全部权利由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司继亮、陈长虹在(2018)鲁0523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申请人***,并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燕 斌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