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民初1622号
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以**、山东光聚集团公司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8490630F。
法定代表人:郗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博,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淄区辛店南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4555。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田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