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1437号
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郗炳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乔乔,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EBOONKIMKENNETH,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43元,减半收取计9371.5元,由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