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郗炳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阿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0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6月3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清芮
书 记 员 贺佳源